退休練馬師簡炳墀前年在鄉委會選舉賄選,被判囚14個星期。律政司覆核刑期得直,簡炳墀要加監至12個月,即時再入獄服刑。
簡炳墀兒子在判刑後,到高等法院覊留室和簡炳墀見面,離開時無回應父親會否就刑期再上訴。
簡炳墀前年2月於上水鄉委會選舉,以13萬元向選民廖富壽賄選,被判囚14個星期,今年一月刑滿出獄。但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
律政司指,簡炳墀身為參選人,親身行賄,是行賄案中最惡劣的情況。他一旦成功當選鄉委會主席,更可自動成為受薪區議員及鄉議局成員,還有機會晉身立法會及成為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因此認為案情嚴重,量刑起點應由18個月至兩年。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認同判刑過輕,將刑期加至十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