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頒布,拒絕前練馬師簡炳墀賄選案上訴申請理據,指出不能因為證供有微小分歧而推翻證人證供。
前練馬師簡炳墀年初為賄選罪完成服刑後,先後向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希望推翻罪名,但都不獲受理,終審法院頒佈裁決原因。
簡炳墀代表律師,以控方第一證人村代表廖富壽的供詞,與第二證人及其太太,就何時點算賄款的時間有分歧,質疑原審裁判法官,將這項證供視作「好小事」是不妥當。代表律師認為,這是重大分歧,足以影響判決。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在判詞中指出,這個論點無理據。他指出,要判斷證供的分歧是否很重大,要視乎整體情況和是否影響整體的證供。
在這宗案件中,證人收到賄款後,何時點算並不影響證供的可信性。裁判官認為這個判決是次要,並無不妥。
至於辯方質疑,賄款鈔票上只有一個人的指紋,跟廖富壽與太太聲稱都有數過錢的說法有分歧,證明口供不可信。陳兆愷認為,鈔票上根本沒有足夠鑑證用的指紋,不能夠指他們說謊。
終審法院指,原訟庭已有充分考慮簡炳墀代表律師提出的理據,拒絕簡炳墀的上訴申請。
簡炳墀是在前年二月,於上水鄉事委員會以130張1000元鈔票賄選,被判賄選罪成,監禁十四個星期,今年初完成服刑後,先向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希望推翻賄選罪,但都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