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一致裁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規定只能在七日內提出選舉呈請,並沒有違憲。而候選人在七日內亦只能以呈請方式處理爭議。但任何人仍可以在七日後,以司法覆核等方式,推翻選舉結果。
在特首選舉中落敗的何俊仁及選委梁國雄,指梁振英在大宅僭建的事情上作失實聲明,分別申請選舉呈請及司法覆核,都被終審法院駁回。
但終院同意處理兩個問題,包括規定只能在行政長官選舉結束後七天內提出選舉呈請,這個期限是否違憲,以及選舉呈請及司法覆核可否同時進行。
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一致認為,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中的七日規定,是為了確保能儘快處理任何對選舉的質疑,早日確定選舉結果。
提出選舉呈請的人,都是曾積極參與及在選舉期間密切注意對手活動,因此七天期限並非過短,沒有違憲。
而在七日期限內,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內列明的人士,好像選舉候選人,則只能透過選舉呈請來處理爭議,不能同時提出司法覆核。
法官認為,選舉呈請是主要及最快捷的途徑處理這些爭議。
過了七天,任何人包括候選人,則可以透過司法覆核、刑事訴訟程序或政治現實等途徑處理爭議。法官認為,這做法並沒有牴觸基本法所保障向法院提出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