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發展局局長麥齊光和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被控詐騙政府租津案。負責為曾景文賣樓的律師作供時說,曾景文當年有一份傳真,表明只作為登記業主的單位,真正持有人其實是麥齊光夫婦。
曾經為曾景文和麥齊光處理賣樓的律師黎世安作供,他外出吃飯和散庭後,都由廉署的專車接送。
黎世安表示,在90年,曾經收過曾景文的傳真,指自己作為登記業主的22E單位,其實只是信託人,單位的真正持有人其實是麥齊光夫婦。
曾景文曾要求,為22E單位準備一份信託聲明書,但黎世安最終沒有做,因為單位按揭未還清,銀行或會要求借款人還款,又或認為按揭申請人有隱瞞會涉及刑事罪行,最終黎世安只準備了一份授權書。
代表曾景文的資深大律師清洪質疑,黎世安當年只是見習律師,欠缺處理買賣樓宇經驗,大部份文件已經銷毀,加上事隔多年,未必準確記得當年向曾景文提供過什麼法律意見。
他又質疑,黎世安拒絕準備信託聲明書,但又同時代表曾景文夫婦和麥齊光夫婦四人,當中可能涉及利益衝突,質問黎世安是否曾經準備過一份非正式的信託聲明書,保障他們的利益。
黎世安否認,因為準備非正式信託聲明,違反律師專業操守。他又反駁,有些法律原則讀書時已經認識,例如無論授權書或信託聲明書,都不可以用來轉移業權,這些正確的原則,從來都沒有錯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