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發展局局長麥齊光及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涉嫌騙取租金津貼案,控方在庭上披露兩人申請租津的時序表。曾景文三度申領租津,獲派往海外受訓期間,他的妹妹租住了同一單位。
聆訊第二日,控方在庭上披露麥齊光及曾景文86至90年間,多次申領租津的細節。
麥齊光在86年8月起,租住北角城市花園9座22樓E室,當時他申領到每月9050元租津,兩年後再以11000元續租,局方亦批出租津。同年10月,麥齊光獲通知分配到高級公務員宿舍,11月底終止租約。
曾景文在86年以每月8000元,租住城市花園9座21樓E室,並成功申領每月7850元租津,兩年後租金加至10500元,申領的租津則達9600元。
89年10月,曾景文派到英國受訓,原本他想保留租津,但當局拒絕,同一個單位則以一萬元,租給曾景文在渠務署任職工程師的妹妹曾慧華。
曾慧華90年8月休假,終止租約,而剛好在這段時間,曾景文的太太便返回香港,以18000元租回同一個單位,並獲批17300元津貼。同年12月,曾景文獲分配宿舍,沒有申領津貼。
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呂建勳接受控方盤問時解釋,90年簽約時,沒有進行租金估值便批出津貼,是因為希望縮短申領時間。
他又說,政府沒有限制申請租津的公務員,租住其他公務員持有物業,亦無限制對租,但申請人及其配偶、親屬,不可以有財務權益,如果違反規例可被檢控。
曾景文本身持有城市花園9座22樓E室,當局找到她妹妹,在89年與麥齊光太太王麗琼簽署的租約。當時王麗琼報稱的住址,就是曾景文持有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