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完成外傭居港權案聆訊,五名法官會押後判決,並未決定是否要尋求人大釋法。在律政司代表律師陳詞時,幾名法官都提出質疑法院為何要釋法。
代表律政司的御用大律師彭力克繼續陳詞,解釋建議法院尋求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原因。法官就輪流向他提問。首席法官馬道立質疑,如果96年籌委會解釋居港權的文件,並非釋法範圍內,法院是否一定要去參考呢?
彭力克承認,不在釋法範圍就沒有約束力。但法院有責任參考人大常委釋法內容。根據基本法158條,涉及中央特區事務,法院在終審判案,就有需要提請人大釋法。
常任法官李義就提出,基本法158條有關基本法解釋權的條文,終審法院和全國人大又有什麼關係?彭力克就說,人大釋法有最高權威,亦會考慮附帶文件。如果法院審案時有疑問,就應考慮提請釋法。
常任法官陳兆愷就反問,如果法院認為無疑問,那又如何呢?彭力克則回應說,那麼有關的文件就沒有參考價值,但人大常委會其實有可能要求法院重新考慮。彭力克又說,01年莊豐源案,終審法院判決,並無考慮99年籌委會文件;其後人大法工委發言人評論判決時,特別指出案件裁決和籌委會說法並不一致。
代表外傭的大律師就質疑,以人大法工委意見作釋法理據,並不合理,亦有違法院一貫做法。他又認為,99年釋法範圍只針對中國公民,因為無需要提請釋法。終審法院完成3日的聆訊,稍後作出裁決,然後頒布書面判詞,至於會否尋求人大釋法,亦會在判詞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