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研訊,海泰號船長及水手在沒有律師代表下繼續作供。船長黎細明說,離開維港水域後,將船隻加速,但並不超出最高航速限制。
海泰號的船長黎細明在諮詢法律意見後,決定在沒有律師代表下作供。
他表示,當船隻駛出中環碼頭後,他把航速定為每小時15海哩,其後便增加至21至23海哩,但並不超出最高航速限制的35海哩。他習慣用肉眼瞭望海面,很少會用雷達,又指一向把雷達的偵測距離定在0.75哩。
有律師質疑雷達的偵測距離太短,但黎細明仍認為,以船隻的航速而言,距離不算短。根據他的書面供詞,他曾為了避開小船,曾兩至三次改變船隻方向及減速。
另外,水手黃容勝說,撞船前感到船隻慢慢減速,但沒聽到任何的聲響,幾秒後就發生猛烈撞擊,通往船頭的門亦爆開,自己也跌倒。他說,沒想過是撞船,也沒想過涉及另一艘船。撞船後,乘客都很驚慌,不少人要求繼續把船駛向榕樹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