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水金錢村兩名村民在村屋上僭建多一層,違反清拆令,各被判罰款兩萬六千三百元。被告持有的村屋土地屬於舊契,堅持不受高度限制,裁判官就駁斥,村屋不能如摩天大樓般高。
兩名被告侯國祥和李君畦是兩甥舅,在一批村民陪同出庭聽取裁決。他們對被判罰款,感到不公平。
兩名被告共同擁有的村屋,位於上水金錢村,建了四層高,僭建了一層大約300尺,屋宇署09年初發出清拆令,兩人到被票控都不處理。
辯方解釋,基本法保護新界原居民的合法權益,政府多年來都無執法,所以兩人認為政府是默許他們這樣做。
裁判官張君銘駁斥指,基本法無列明什麼是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又反問被告是否想加建至摩天大樓般高,認為村屋應該設有高度限制;而以為政府默許,亦只是他們道聽途說,對法律有誤解。
裁判官又批評被告一拖再拖,明知故犯,目無法紀,又說僭建屬嚴重違規,如果發生火警,後果難以想像。判兩人罰款26300元。
裁判官又不認同被告所說,新界僭建物理順計劃容許他們保留僭建的樓層,強調計劃仍在商討階段,根本未成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