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陳振聰被稅務局追收3億4千萬元稅款,早前被終審法院駁回上訴申請,終院頒布書面判詞。
陳振聰聲稱,稅務局把評稅通知書郵寄到他的律師行,他本人沒有收到有關通知,因此未能在指定期限內就稅額提出反對,要求延長期限。
終審法院3名法官在判詞中指出,納稅人有責任向稅局提供有效地址,確保自己收到稅單,認為稅務局沒有犯錯,法院不應介入事件,所以否決陳振聰的上訴申請。
稅務局是在前年入稟,追討陳振聰05至07年間,合共3億4千萬的物業及利得稅。陳振聰在原訟庭勝訴,獲准延長反對評稅期限,稅局其後上訴得直,陳振聰再申請上訴到終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