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的報告批評,政府以優惠方式批地給73間體育會,但這些體育會對外開放設施的時數嚴重不足,政府亦缺乏監管。
全港有73間體育會,獲政府以免租或收取象徵式租金方式,批地營運。
這些體育會內的設施,一般只是給會員使用。但根據契約,體育會有責任開放部分設施給公眾。
申訴專員發現,在2001至2010年,這十年內,並無任何團體向這些體育會提出過申請使用設施,有關安排形同虛設。
民政事務局現正與其中55間體育會商談續約,新的合約會規定,體育會每月至少要開放50小時,給合資格團體借用。公署認為,這樣的要求太低。
申訴專員黎年認為,政府向體育會商討續約時,應以回饙社會作為準則,要求他們提供一份開放計劃,訂明公眾使用的時數。
民政事務局就表示,每月最少開放50小時的做法合理,局方已將各體育會對外開放的資料上網,確保有足夠的宣傳,並會加強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