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的報告批評,政府以優惠方式批地給73間體育會,但這些體育會對外開放設施的時數嚴重不足,政府亦缺乏監管。
報告指出,政府以免租或收取象徵式租金形式,批地給73間體育會,等於長期向體育會提供可觀資助,但在現有契約下,這些體育會每月只需對外開放設施50小時,要求太低。
申訴專員黎年認為,民政事務局再與體育會商談續約時,應要求他們提供一份開放計劃,訂明會向公眾提供多少時數的體育設施。
公署又批評政府宣傳嚴重不足,很多團體不知道可以使用體育會的設施,過去亦沒有妥善監督體育會對外開放設施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