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的嫖宿幼女罪名與香港普通法中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名近似。有維權律師質疑,這個罪名淪為權貴強姦幼女的保護傘,民間正聯署向中央施壓,要求修例,甚至廢法。
1997年修訂的嫖宿幼女罪,明確界定定罪標準,女童必須自願提供性服務,過程中有接受經濟利益。刑法出台十四年,犯案人數由00至04年48人,上升到09年單單一年,就有175人。跟進案件多年的維權團體批評,嫖宿幼女罪成了權貴的保護傘。
隨著互聯網發達,關於權貴侵犯女童的案件,愈揭愈多,一些知名人士,包括作家韓寒、藝人等,公開呼籲修改法例。
本身是互聯網公司總裁的張向東,去年徵集網民意見,短短48小時就有近十萬網民表態,超過9成要求廢法,張向東將投票結果上書人大法工委,成為民間上書第一人。
但有份起草條例的法學家認為,嫖宿幼女罪量刑起點是五年,比強姦罪的起點3年為高,問題只是出於地方司法機關腐敗,令受害人蒙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