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居留權上訴案,上訴庭裁定政府上訴得直。判詞指,基本法賦予立法機關權力作出入境限制。入境條例可根據政治、經濟及社會環境作出修定,因此條例限制外傭申請居留權是合理,亦無牴觸基本法。
原訟人及代表律師都無到法庭,只派代表取判詞。
有份審理案件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判詞中指,政治、經濟及社會狀況都會因應時間改變,香港作為一個高度發展及人口稠密的城巿,能夠及時有效地作出入境管制是重要的。
因此上訴庭認為,基本法只定出了成為香港永久居民的條件,例如要在香港通常居港滿7年。但「通常居港」的定義,就應該由立法機關,因應社會轉變而作出修訂。
法官又舉例,早自80年代,立法機關已限制入獄犯人及越南船民,不可以以通常居港理由申請居留權,原因就是考慮到社會的利益,到90年代再加入外傭。
而基本法其中一個主旨,是香港制度及政策50年不變,這個權力不應該突然消失。
上訴庭亦指出,應避免以字面或狹窄的方式詮釋基本法,應該考慮立法原意。而在中英聯合聲明,亦已經提到有意賦予立法機關權力,就入境管制而修例。
而基本法154條,亦同樣列明,政府有權實行入境管制。
因此,上訴庭3名法官一致裁定,入境條例無違憲,並無牴觸基本法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