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多次強姦及非禮三名女兒,7項強姦及對16歲以下兒童作猥褻行為罪,罪名成立,判處監禁23年零7個月。
法官在判刑時,斥責被告的行為不是人的所為,心理變態,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案情指51歲的被告在06年至10年間,多次強姦及非禮三名當時年僅9至14歲的親生女兒,長女更因此懷孕,由祖母帶到深圳墮胎。
法官麥偉德在判刑時,斥責被告心理變態,作為父親,沒有給予女兒快樂的童年,動物尚且知道要養育子女,被告的所作所為簡直不是人,摧毀三名女兒的一生,即使用鄙視、反感等字眼, 也不足以反映案件的嚴重性。
法官看完三名受害人的心理報告,感到悲傷及心痛,報告顯示她們受到侵犯後,自信心大受打撃,經常自責,對將來感到黑暗,沒有信心能與異性建立感情關係,需要接受長期精神治療。
法官曾經考慮是否需要將被告判終身監禁,鑑於被告的心理報告指重犯的機會屬中至高,但並非不可治療,亦見不到被告會對公眾構成極大危險,因此決定不需判無期徒刑。6項強姦罪各判入獄18年,1項對16歲以下兒童作猥褻行為罪,判入獄12個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考慮到被告認罪,令三名女兒不用出庭再受傷害,扣減刑期後,判被告入獄23年零7個月。
法官又寄望,三名受害人接受治療後,可以重過新生,不要再活在過去的傷痛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