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外傭居港權司法覆核案,申請暫緩執行令,今日有裁決。政府估計,有12萬5千名外傭,符合申請居港權,除了會提出上訴外,亦會用行政手段來「截龍」。
高等法院原訟庭在上月裁定,在港工作的外傭,符合基本法中「通常居住」的定義,居住滿七年後,有資格申請居留權。現有入境條例牴觸了基本法。
政府不服,申請暫援執行令,並提出上訴。政府指原審法官犯了三大錯誤,包括入境條例與《基本法》一致,外傭不可當作「通常居住」;又提出《基本法》賦予政府,對各國任何人士實行入境管制。另一理據是,法官要考慮九十年代中、英兩國政府談判時,就外傭居港不當作「通常居住」,早有共識。
現時本港至少有12萬5千名外傭,符合資格申請居港權。政府早前表示,一旦敗訴,會採取「截龍」措施,但暫時不考慮提請人大釋法。
案件源於一名在香港工作了超過25年的菲傭,她在08年起,多次申請居港權都不成功,於是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入境條例。多個團體先後多次示威請願,反對外傭享有居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