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聆訊第二宗外傭申請居港權的司法覆核。
申請人是一對菲律賓籍夫婦,分別在1982及1985年來港任家傭,其後在港結婚及生育,其中兩名小朋友是本港永久居民。兩人曾在2006年申請居留權,但被入境處拒絕。女申請人在同年十二月被拒申請延期居留,她隨後逾期居留。
代表外傭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指,入境處並無因此告女申請人,認為處方默許她留港,加上申請人全家人都在港,認為她應享有居留權。
法官指,女申請人與內地持雙程證來港人士相似,內地人均無得到居港權。代表政府的律師則指,申請人現時是非法居留,不可能申請居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