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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指校本條例無違反基本法

終審法院指校本條例無違反基本法

終審法院駁回天主教香港教區就《校本條例》提出的上訴。法官一致認為,《校本條例》無直接干預辦學團體的宗教活動,亦沒有削弱學校的管理權,無違反基本法。

《校本條例》的官司拖拉了六年,終於有終極判決。終審法院頒下判詞,五名法官一致裁定天主教香港教區敗訴,認為《校本條例》沒有違反基本法第141條中,有關宗教團體可按原有辦法繼續辦學的條文。

《校本條例》規定,所有資助學校要成立法團校董會,當中四成代表是教師、家長及校友。

天主教香港教區擔心,有外人加入法團校董會,會削弱辦學團體的話事權,影響辦學理念及校內的宗教氣氛。

法官否定教區的講法,認為基本法的保障範圍,不包括辦學團體有權委任學校所有管理層,包括校監及校長。

在《校本條例》下,教區仍然可以自由委任法團校董會中大多數的成員,可全面管理學校。

法官同時認為,條例無妨礙教區在學校宣揚宗教理念,宗教活動可以免受干預。因此裁定《校本條例》沒有違憲。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在判詞中特別提到,希望政府和教區能放下《校本條例》帶來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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