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審理天主教香港教區,就校本條例提出的司法覆核上訴。教區和政府完成陳詞,法官押後裁決。
代表教區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在陳詞時表示,基本法列明宗教組織可按原有辦法,繼續興辦院校。而《校本條例》架空了辦學團體的自主性,難保政府日後會再任意調低學校委任校董會成員的比例。
政府一方就指,基本法保障了團體辦學時的宗教自由,而校董會中有六成成員是學校委任,辦學團體仍享有最終決定權。
教育局在04年通過校本條例,要求所有津貼學校成立法團校董會,四成成員必須是教師、家長和校友代表。天主教香港教區提出司法覆核,兩次被判敗訴,上訴至終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