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九年兩名性工作者被殺案,本來被判終身監禁的被告,上訴得直。
上訴庭批評原訟庭法官結案時,未有作出公平的引導,令被告未能得到公平的裁決,決定把案件發還重審。
高等法院原訟庭去年裁定被告康子賢,在09年1月先後在觀塘及土瓜灣的單位內,謀殺兩名性工作者,判處終身監禁。
被告其後上訴,上訴庭法官在判詞中指,接納辯方律師的說法,原訟庭法官在結案時,只著重控方的論點,而辯方的論據並沒獲得同等的待遇。
原訟庭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提醒陪審團被告一開始並沒和盤托出,說出事實真相,證供前後不一,認為陪審團要考慮被告是否可信。
上訴庭認為,原訟庭法官的引導,已加諸個人看法,超越協助陪審團分析證供的原意。
另外,被告的證供提到,犯案時,利用一條染有少量哥羅芳的毛巾,掩蓋受害人的面部。但原訟庭法官結案時,就把毛巾講說為毛巾浸滿哥羅芳。
上訴庭解釋,由於毛巾染有多少哥羅芳,會影響判斷被告當時有否殺人的意圖,原訟庭法官作出錯誤引導,令被告得不到公平的裁決。
所以上訴庭決定撤銷被告的兩項控罪, 把案件發還重審。被告繼續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