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居港權司法覆核案,政府和外傭雙方已完成結案陳詞,法官預計在9月底前作裁決。
外傭居港權司法覆核案,在高等法院進行第3日審訊。
代表外傭一方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重申,立法機關包括入境處長,有權根據條例,核實永久居民身分的申請人資格,但沒有權詮釋那類人士有申請權。
她又指,入境處長有權訂出入境規限條件,但不能夠以規限為理由,界定一個人是否通常居港。
她亦舉例,入境處長有權限制入境者留港期間不能參與法輪功活動, 但這個限制是否合法合憲,是另一問題。
政府一方律師亦重申,外傭的入境條件,包括不能帶配偶及子女來港,並要在合約完結後兩星期內返回原居地,這些限制均只針對外傭,所以他們的身分有別於其他外勞,不應享有居港權。
法官預計會在9月底前就案件作出裁決,但由於有兩宗同類案件會在10月進行審理,所以會在10月才就裁決的執行細節作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