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美國聯邦法院系統過去數十年,對傳媒入庭拍攝一直採取拒絕立場,認為會令法院淪為娛樂場所,影響法庭判決。不過近年,法院態度軟化,容許部分聯邦地方法院試行讓傳媒拍攝庭審過程。
現時,美國只有州法院准許傳媒拍攝審訊過程,絕大部分的聯邦法院則不容許,箇中原因要由1935年一宗案件說起。
當時著名飛行家林白的兒子被綁架撕票,法庭審理被告時,吸引大批傳媒採訪,由於報道相當煽情,被指影響審訊公正,美國律師協會通過建議,禁止在庭內拍照及進行電台廣播。
建議經美國國會在46年立法實施,並在72年將範圍擴大至包括電視拍攝審訊過程。雖然聯邦最高法院在81年裁定,各州份可自行製訂直播庭審守則,但聯邦法院則仍禁止做法。
聯邦最高法院的不少法官指,審訊並非娛樂事業,若容許拍攝審訊過程,律師會為求電視播出效果,選擇誇大言詞,犧牲辯論的內容,最終影響審訊質素。其中一名大法官蘇特的名言更指,除非先將他殺死,否則攝影機休想進入法庭。
但這項規定亦非一成不變。95年,俄克拉荷馬城聯邦政府大樓發生爆炸案後,當局在法院設置閉路電視,讓死傷者家屬實時觀看被告麥克維的審訊過程。
在90年代的實驗過後,聯邦第二及第九巡迴上訴法院亦決定,容許拍攝審訊過程。14個聯邦地方法院亦自2011年開始試驗拍攝審訊過程至今年7月為止,其後會評估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