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奎諾三世星期一宣布全國進入災難狀態,但外界有聲音要求政府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兩者之間有什麼分別呢?
先說災難狀態,根據菲律賓「第10121號共和國法」,以及在2010年訂立的「災害風險減少暨管理法」,每當有天災或人禍發生,導致嚴重的人命傷亡及財產損失,影響民眾正常生活,政府可以宣布進入災難狀態。在災難狀態下,當局有權調動災難基金、凍結物價和批出免息貸款等。
至於緊急狀態,菲律賓憲法第6條第23款第2項列明,在戰爭時期或其他緊急情況下,國會依法可以授權總統在一段時效內,而且要服從法規定的限制,去行使必要的權力,並適切地實現所宣布的國家政策。
菲律賓在2009年和2011年,都曾經進入災難狀態,當時分別遭受颱風凱薩娜和瓦西吹襲,造成200多人和600人死亡。
菲律賓對上一次進入緊急狀態是在06年,當時發生企圖軍事政變,想推翻總統阿羅約夫人。後來總統宣布全國進入緊急狀態,並拘捕3名軍官,瓦解政變圖謀,緊急狀態實施了一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