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權罪名成立,判處死緩,並沒收全部個人財產。法院指,劉志軍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敗壞國家聲譽。
劉志軍受賄和濫用職權案件,早上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1986年至2011年間,劉志軍在擔任鄭州鐵路局及原鐵道部幹部時,利用職務便利,為邵力平、丁羽心等十一人在職務晉陞、承攬工程提供幫助,先後非法收受六千四百多萬元人民幣財物。
而劉志軍在擔任鐵道部部長期間徇私舞弊,為丁羽心及其親屬控制的公司,獲得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獲取經營動車組輪項目及鐵路建設工程項目中標,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法院認為,劉志軍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損害及敗壞國家工職人員的聲譽及廉潔,決定數罪並罰,判處死刑。但考慮他認罪悔罪,主動交代部分受賄事實,而受賄的贓款大部分已追回,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根據內地刑法,死緩犯人若在緩刑期內行為良好,毋須執行死刑,可減為無期徒刑。
他的代表律師指,判決結果可以接受,應該不會提出上訴。
60歲的劉志軍在2011年2月,涉嫌嚴重違紀被免職,接受調查,今年四月正式被起訴。案件上月一審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