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在台灣,憲兵是軍方中具有軍和司法警察權的執法部隊,直屬國防部的憲兵指揮部,擁有獨立的指揮、人事和後勤補給系統,有如古代的禁衛軍。
憲兵身兼軍、司法警察身分,除執行軍法、維持軍隊紀律、查緝軍法案件,憲兵對一般民眾都有管轄權,以及負有偵查重大刑事犯罪的責任。
根據台灣《刑事訴訟法》第229、230條規定,憲兵隊長官、士官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職權。
《刑事訴訟法》第231條指憲兵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的命令偵查犯罪。除《刑事訴訟法》,《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和《軍事審判法》皆訂明憲兵具有司法警察權。不過,此法例亦同時規定憲兵執法時,要在檢察官指揮之下行動,譬如要對民眾進行搜索,應該依法申請搜查令,並受檢察官指揮。
事件發生後,有立委提出若要根本解決問題,要修改《刑事訴訟法》,使憲兵不再擁有司法警察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