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無國界醫生在阿富汗的醫院,懷疑被以美軍為首的聯軍誤炸。聯合國指可能構成戰爭罪行。
戰爭罪行是指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違反戰爭法規或慣例的行為,包括謀殺、虐待、奴役、性侵犯、故意攻擊平民目標、強徵15歲以下兒童入武裝部隊、種族屠殺等。鑑於罪行的嚴重性,戰爭罪行有無限的追溯時效。
戰爭罪行此概念,是近數十年才出現。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在戰爭中發生的一切可怕事情,例如殘殺敵軍,被視為戰爭的平常本質。但在二戰期間,數百萬人,大部分是猶太人被納粹德軍殺害;又有很多平民及戰俘被日軍虐殺,促使國際社會戰後追究責任。英、美、法及蘇聯同意起訴歐洲軸心國的主要戰犯,在德國紐倫堡成立國際軍事法庭,控告二十二名納粹德國的軍政將領,密謀罪、戰爭罪、種族屠殺等,有十二人被判死刑。
另外,在東京成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訊日本戰犯,東條英機等七名日本將領,被判死刑。但批准發動戰爭的日皇裕仁,最後沒有被追究。
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成為國際審訊戰爭罪行的先例。聯合國後來多次成立特別法庭,處理不同衝突中的戰爭罪行。
第一個是在1993年成立的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處理1991年以來在前南斯拉夫內戰期間,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不過,法庭被批評政治化、不公道、太費時及昂貴。
前南斯拉夫總統米洛舍維奇是第一位因戰爭罪行,被送上國際法庭的前國家元首,2006年在審訊期間猝死;波斯尼亞塞族領袖卡拉季奇,匿藏十多年,2008年才於貝爾格萊德落網,引渡到海牙受審,拖延多年預計今年底才宣判;
在1994年成立的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是歷來首次懲處涉及種族滅絕罪行的人,有超過六十人被判刑;聯合國在2003年也和柬埔寨政府簽署協議成立特別法庭,審訊赤柬領導人的暴行,喬森潘和農謝去年被判終身監禁。
國際間目前並沒有一個統一、全球性的司法系統,處理戰爭罪行。
2002年,根據羅馬規約成立的國際刑事法院,有權審訊違反人道的罪行,但多個大國,包括美國、中國、俄羅斯均拒絕加入。美國指國際刑事法院可能被利用作政治檢控,除司法管轄權爭議,如何界定戰爭罪行也從來不易,例如轟炸敵人用作政治宣傳的電視台算不算是戰爭罪行呢?根據國際公約,基礎設施例如公路、工廠可能被用作軍事用途都可以是合法攻擊目標,但如果造成大量平民死傷與軍事上的得益不成比例,可能構成戰爭罪行。大規模遷移平民可以說是為了保護平民,但也可能是一種集體懲罰,甚至種族清洗。
有評論指是否戰爭罪行,視乎誰打勝仗,所謂成王敗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