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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智庫】美國大陪審團

【新聞智庫】美國大陪審團

【now新聞台】美國再有大陪審團決定不起訴涉嫌犯事的警察,觸發示威。究竟甚麼是大陪審團呢?

美國的大陪審團,跟我們平日所聽到的陪審團有很大分別。陪審團又名「小陪審團」,是要參與審訊,裁定被告是否有罪。而大陪審團的工作,是審視被告是否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有沒有足夠證據提出起訴。

大陪審團人數較多,可有十多人,甚至逾二十人,稱為大陪審團。

小陪審團則就特定一宗案件而成立,只需審理有關案件。但大陪審團的任期較長,不同州分的大陪審團任期,由數月至兩年不等。聯邦大陪審團任期可達三十六個月。

大陪審團成員需處理任期內所有案件,但不需每天聆訊,大部分是每周聆訊一、兩次,甚至是每月一次,或在檢察官要求下召開聆訊。

大陪審團這司法制度可追溯至十二世紀。有法律之父稱號的英國國王亨利二世在1166年頒布《克拉靈頓詔令》,確立陪審團制度,規定發生刑事案後,要由熟悉情況的十二人組織向法庭控告並證明犯罪,稱為起訴陪審團,亦即大陪審團的雛型。但制度由同一批人既參與控告、又證明犯罪,容易造成不公平。1352年,愛德華三世下令禁止起訴陪審團參與審訊,另設一個陪審團審訊,遂出現小陪審團。

美國在殖民時代,繼承英國的陪審團制度。根據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所有聯邦刑事重罪,需經大陪審團決定是否提出起訴。但亦並非所有州分皆要遵循。現時,美國約一半州分使用大陪審團制度,一些州分以初步聆訊代替。嚴重的控罪,檢察官通常會提出交由大陪審團決定是否提出起訴。

大陪審團的原意是要制衡檢察官,防止濫告。但在實際運作上,大陪審團是閉門商議,只有陪審員、檢察官及證人,由檢察官提供及解釋證據,過程不透明,可能受人左右。

另外,雖然大、小陪審團成員是由法院在普羅大眾中隨機選出,宣誓就任。但大陪審員毋須審查有否利益衝突,被批評不夠公平。而歐美多地均曾廣泛實行大陪審團制度,像英國、加拿大、澳洲、新西蘭、法國。美國及愛爾蘭早期的大陪審團更肩負地方政府的管治職能。

隨司法制度變革,大陪審團制度陸續取消。始祖英國在1948年正式廢除大陪審團制度,以檢察官制度代替。所以美國是現時唯一實行普通法,同時保留大陪審團制度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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