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實提出取消雍澄軒交易,發展商就退款方案作出補充,指如果買家證實有額外損失,可以獲得賠償。有立法會議員認為,買家有權獲退款以外的賠償。
證監會質疑雍澄軒項目,有集體投資計劃的性質而違規,長實因此提出取消交易,向買家全數退款,以及支付一萬元的費用。
雍澄軒發展商再發表聲明,指與買家訂立的臨時及正式買賣合約內並無雙倍賠訂的條款。參照正式買賣合約,罰息的基準為P+百分之2。聲明又指,若買家因取消買賣,涉及法律及有關開支以外的合理實際損失,買家可以獲得有關賠償。
岳小姐用500萬元買入雍澄軒單位,目前仍在臨時買賣合約的階段,她表示仍然未決定是否接受方案。
法律界立法會議會郭榮鏗,看過雍澄軒的正式買賣合約後,指其中第十七和第十八段寫明,如果發展商未能完成合約,需要負上賠償的責任,雖然條款沒有具體說明怎樣賠償,但郭榮鏗認為可要求發展商賠差價。他認為,長實提出的方案,未能反映買家應該獲得的權利,不明白為何證監會能與長實達成這樣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