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為了有效遏止大陸資金在台灣違法投資,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違法的最高罰款大幅提高至2500萬新台幣。陸委會表示,稍後會擬定懲罰準則。
台灣開放大陸資金投資快將十年,獲批的投資超過一千項。根據規定,若投資上巿公司持股比例多於百之10,就必須依法申報,但仍有許多大陸資金透過他人名義或多層投資避過法規。
其中一間名為龍峰國際,近幾年透過永豐金證香港子公司等證券公司,以外資身分投資台灣的老牌家電廠商大同公司。最後查出幕後的真正金主,是上海知名地產商任國龍,台灣先後三次向龍峰國際開出罰單,但外界認為罰款金額太低。
政府因此啟動修法,遏止大陸的違法投資。行政院在提案中指出,有關違法行為影響資本巿場秩序,因此有必要提高罰款上限。
立法院周二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一項修正案。未來大陸資金未經許可在台灣從事投資,罰款金額由現時的60萬新台幣,大幅提高到2500萬新台幣,折合約636萬港元,可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並可於在限期前,下令停止或撤回投資,必要時停止有關股東權利。
若申報不實,或未有申報、規避、妨礙及拒絕檢查,罰款亦由現時的6萬提高到250萬新台幣。
修正案稍後經總統公布後實施。陸委會強調歡迎大陸資金,到台投資的立場沒有改變,今次修正案是要遏止違法行為,以免影響台灣的正常商業運作及證券巿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