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退休警司朱經緯涉嫌以警棍毆打途人案,朱經緯繼續自辯,稱當時是行使公安條例賦予的權力,阻止罪行發生,又指鄭仲恆有很多機會離開。
朱經緯抵達東區裁判法院,開始接受控方盤問。
控方問法庭的禁制令是否只限於馬路而非行人路,朱經緯表示當時行使公安條例賦予的權力,並不是因為鄭仲恆違反禁制令,而要阻止罪行發生或繼續發生。
控方再問事發前朱經緯是否不認識鄭仲恆,認為他的解釋只是事後合理化自己使用警棍決定。朱經緯指自己當用警棍一刻,腦海中無時間考慮某一特定條例,又指法律一直是執行職務的基礎。
朱經緯指事發一刻非常迅速,如果說自己有考慮執行甚麼條例就是騙人。
控方問同不同意鄭仲恆當時並不符合示威者的特徵,包括身上無盾牌﹑眼罩或其他可用作武器的東西,朱經緯多次指當時並不可能逐個問是否示威者,控方質疑他將鄭仲恆當成示威者是無客觀基礎。
朱經緯指鄭仲恆有很多機會可以離開,若然當時他不幸被夾在人群中,他表示「sorry囉」。
控方問朱經緯是否使用過分武力,朱經緯強調自己不會用警棍擊打致命點,即是頸部,反問若鄭仲恆被擊中頸,為何到港鐵站之後第一時間叫朋友拍攝手的傷,而非拍攝頸部。他同意新聞片段中見到鄭仲恆被打中身體後,即時用手蓋住後頸,但不同意這等於其頸部被擊中。
朱經緯舉例指,片段中另一男子被擊中腰,但當時仍然用手蓋著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