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 Sports】早前英超曼城主場擊敗阿士東維拉賽事中,一個爭議入球引起球迷討論。國際足協理事會(IFAB)賽後作出指引,曼城奪得控球權的洛迪靴蘭迪斯之情況應被判越位犯規。
撰文:羅碧芝|國際女子足球裁判
按球例第11章,有關干擾對方球員第3點中列明:近距離試圖參與觸球,而此舉動明顯影響對手即可判越位犯規。在片段中可見,當時曼城球員頭槌頂前,維拉守將明斯心口控球,處於越位位置的洛迪靴蘭迪斯跑回中場時,乘皮球落地一刻搶奪明斯的控球,繼而傳給後上的隊友,製造入球機會。
相信球迷的討論點一定是,球例中「此舉動明顯影響對手球員」一點,因為球例同時說明,「一名身處越位位置的球員,接獲對手有意識觸球(deliberately play)後傳來的皮球,不應被視為觸犯利用身處越位位置而得益之越位犯規。」
有些觀點認為,明斯心口控球後,控球權已落在維拉一方,洛迪靴蘭迪斯既沒有影響對手控球能力,這記越位亦已經完結,所以不應判越位犯規。
就今次事件,IFAB就出了指引,球證應優先考慮進攻球員的行為,是否近距離試圖參與搶奪皮球在先。因此在上述情況下,結論是應判罰攻方越位犯規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