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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司法機構計劃修訂法例,就刑事及民事案實施遙距聆訊提供法律框架,展開三個月公眾諮詢。諮詢文件列明被告首次提堂、答辯、裁決及判刑時必須到庭,不容許遙距聆訊,並引入新罪行,防止遙距聆訊未經授權下被記錄、發布。
本港法院由2020年至今,安排過千宗民事案遙距聆訊,但基於法律限制,刑事案聆訊未能遙距進行。司法機構建議修訂《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為遙距聆訊提供全面法律框架,包括作出遙距聆訊令的細節,保障訴訟方確保公平,亦列明遙距聆訊的運作及法律效力。
諮詢文件說明遙距聆訊適用於各級法院,但刑事法律程序採用遙距聆訊,原則上及實際上都有限制,被告親身出庭有實質重要性,法院只會在特殊情況發出遙距聆訊令,並建議在答辯、裁決、判刑的程序,被告須親身到庭應訊,又指當被告首次出庭,裁判官應見到親身出庭的被告。
文件指出是否採取遙距聆訊是法院的決定,法官或裁判官等須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司法公開和聆訊公正兩大原則、法律程序的複雜及迫切程度、訴訟各方的意見、權利、身體或精神狀況是否適合、會否影響證據或證供可信性等。
因應日後實施遙距聆訊,司法機構亦建議引入新罪行,防止遙距聆訊被記錄、發布,列明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故意或企圖錄取或發布聆訊過程,最高可判監禁五年。司法機構亦草擬遙距聆訊實務指示和指引,並建議循序漸進實施,首階段少年法庭聆訊及刑事審訊暫不使用遙距聆訊。
公眾諮詢為期三個月,直至9月15日,司法機構收集意見並作適當修改後,會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