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港區國安法條文細節晚上十一時刊憲,並即時生效,條文分6章共66條。
港區國安法不具追溯力,羅列了四類罪行的定義,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最嚴重的刑罰為無期徒刑。
特區政府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主要官員、下設秘書處、國安委設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列席港區國安委會議,警務處和律政司作為主要執行部門。
檢控方面,律政司設專門部門負責,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為理由,指示相關訴訟不需陪審團情況下審理,而法官是由行政長官諮詢國安委和終審法院法官後,從各級法院法官中作出指定。
在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情況,特區管轄權有困難,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嚴重情況及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由中央行使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