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重新界定假藥及劣藥的定義,未經批准進口境外合法新藥不再當假藥處理。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列明,藥品成分不符國家規定、冒充或變質藥品均定義為假藥,而藥品成分含量不合格、過期、被污染的藥品則定義為劣藥。
任何人生產或銷售劣藥、假藥,按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最高可罰款所獲收入的三十倍,責令停業整頓並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等,主管人員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及由公安處以最高15日拘留。
未經批准進口境外合法新藥原本按假藥懲處,在新法下若情節較輕,可減輕或免予處罰。
全國人大常委法工委重申,從外地進口藥品一定要經過審批,但考慮到社會需求,因此作出修訂,不代表當局放寬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