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一名菲律賓籍、正準備接受變性手術變為女性的跨性別人士,不滿於香港在囚期間,警方及懲教署職員單憑護照上的男性性別,將她當成男性看待,提呈司法覆核。高院裁定部分理據勝訴,建議當局加入為變性人搜身的指引。
一名生為男性的菲律賓籍人士,12歲起接受荷爾蒙治療,19歲接受隆胸手術,正在等候變性手術成為女性期間,於2014年在港販毒被捕,先後於壁屋及小欖服刑,當時他護照仍寫上是男性。
入稟人不滿警方及懲教署職員安排她囚於男性監獄、由男職員搜身及拖延其荷爾蒙治療等多項安排,認為當局的做法違反基本法、人權法、性別及殘疾歧視條例。
高等法院裁定入稟人不滿由男職員搜身以及延誤他接受荷爾蒙治療理據勝訴。法官區慶祥指,雖然有關規例列明搜身應由同一生理性別職員負責,但這只屬一般原則,當局亦有酌情權去決定如何恰當及合法搜身,同時保障囚犯基本人權、尊嚴及私隱。他建議警方在警察通例中加入對變性人的搜身指引,指引內需包括客觀因素、情景,令前線人員能有所依從。
至於延誤治療方面,法官認為署方延誤入稟人接受荷爾蒙療程及見精神科醫生做法不合理,認為是懲教署署長失職。
至於入稟人其他理據,如安排囚於男性監獄但獨立囚禁、不准接觸其他囚犯、不准參與獄中體育活動等則不獲法庭接納,如果入稟人欲索償,須於28日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