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七警案判刑引發社會討論是否應設立辱警罪。在澳門,侮辱公職人員會被檢控,甚至可能被判入獄,平均每年有大約50宗個案 。《新聞極客》去澳門了解過相關法例實施的情況。
這條片段拍攝於兩年前,兩名男子在澳門關口口角,並且發生推撞,執法人員介入調停。其中一名男子出言辱罵執法人員,執法人員回應指會控告他辱警。
在澳門,侮辱公職人員隨時構成刑事罪行,澳門社運人士周庭希不時遇到類似情況。
根據澳門《刑法典》,任何人公然凌辱或以侮辱性質的言詞去貶損他人,可被控「侮辱罪」。但如果對象是正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就會構成「加重侮辱罪」,最高可判監4個半月,網上言論亦受規管。
本台向澳門保安司查詢,資料顯示過去3年,每年平均有大約50宗加重侮辱罪檢控個案,大部分涉及保安部隊成員,涉案的亦包括香港人。由於舉證時,很多時只有執法人員一面供詞,巿民很難證明自己說粗口,較容易入罪。
據了解,澳門警方執法時如果遇到市民出言侮辱,一般的指引是先作出勸諭或警告。若再三不聽,才會提出檢控。
在本港,保障執法人員執法的包括《公安條例》、《刑事罪行條例》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等。市民如在警員執法時,以言語或行為阻撓,可被控阻差辦公及襲警等罪名。
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認為不足夠,今個月將提出私人修訂草案,建議制訂「辱警罪」,將滋擾或辱罵性的行為及言語分為兩級。以澳門這段片看到的巿民向執法人員講粗口為例,屬第一級判罰。
而另一條在港鐵站內拍攝的片段,梁美芬就認為事態嚴重,可能屬第二級,最高判罰五千元及監禁一年。
本身是執業大律師的楊岳橋則不同意引入辱警罪,強調現有法例已足以保護警員執法不受阻撓,辱警罪不單會收窄言論自由,在搜證及執行上亦有困難。他又表示,本港現時沒有侮辱罪,如果是警員辱罵市民而又沒有法例懲處,將會出現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