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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宣誓案各方就釋法補充陳詞

議員宣誓案各方就釋法補充陳詞

【Now新聞台】梁頌恆和游蕙禎宣誓遭司法覆核,申請人及答辯人就人大釋法內容向法院提交補充書面陳詞。政府一方指出釋法是重申議員拒絕宣誓,立即不能就職,立法會主席的裁決明顯有錯。游蕙禎和梁頌恆代表律師均指出,宣誓是否有效應由立法會主席或秘書長裁決,而不是由法院負責。

負責審理梁頌恆和游蕙禎宣誓案的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在人大常委會釋法後,要求代表律師提交補充書面陳詞,三方代表都認為釋法內容與他們的理據一致。

入稟的律政司司長及行政長官一方指出,釋法對香港法院有約束力,重申宣誓是憲制責任,無論釋法結果如何,法院都應該裁定二人拒絕宣誓,即時喪失議員資格,亦不能重新宣誓。立法會主席有責任決定他們有沒有拒絕宣誓,而讓他們重新宣誓的決定屬於錯誤。

立法會主席一方則指出,人大有權釋法,生效期為1997年7月1日,釋法沒有影響,主席根本不牽涉本案。如果法院裁定二人喪失議員資格,主席歡迎法院釐清何日生效,而因為二人沒有重新宣誓,今次案件性質變為學術。

梁頌恆和游蕙禎代表律師指出,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就釋法作的說明,並非釋法一部分,法院毋須考慮。又指釋法確立宣誓是否依法進行,應由監誓人,即立法會秘書長或主席決定,而非法院。

游蕙禎一方指出,釋法釐清了立法會事務,由主席或秘書長作最後決定,而非法院的爭拗就決定宣誓是否有效。法庭只有於主席或秘書長監誓時,立心不良地作出不當行為或有欺詐動機,才作裁決。法院亦不能向主席提供意見,釋法如何應用於本案。

梁頌恆一方就指出,釋法就「宣誓無效」及「拒絕宣誓」作區別,宣誓人決定宣誓是否有效,毋須決定他有否拒絕宣誓意圖。又指,釋法不應影響行之有效,行政不干預立法的制度;文本沒賦予行政長官或律政司司長任何身分去干預立法事務,如果基本法104條可取代這個不干預原則,釋法文本會列明。

梁頌恆和游蕙禎的代表律師又向法院指出,如果釋法決定以普通法演繹宣誓及聲明條例有衝突,反映這次不是釋法,而是修改基本法,法院應裁定釋法無效,亦沒有追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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