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前年在立法會答問大會向行政長官梁振英投擲玻璃杯,普通襲擊罪名成立。裁判官指在會議廳擲玻璃杯暴力、不文明,認為此風不可長,判黃毓民入獄兩星期。
黃毓民判刑後獲准保釋,他表示會就定罪及判刑上訴,因為不能讓此案成為有關議會抗爭的案例。
他前年於立法會行政長官答問大會向梁振英投擲玻璃杯,裁判官認為黃毓民指自己是議會抗爭,但他行為暴力,他當時是立法會議員,亦是公眾人物。
裁判官指,他在會議廳擲杯,暴力又不文明,認為此風不可長,需判處阻嚇性刑罰,而且被告無求情,裁判官認為他沒有悔意,認為罰款、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都不合適。
裁判官參考了陳德章向財政司司長曾俊華投擲雞蛋的案件,當時判刑是監禁三星期,裁判官指玻璃杯較雞蛋傷害性大,但考慮黃毓民並非預先準備帶水杯到會議廳行事,也幸好事件沒有傷及他人,將刑期扣減至兩星期。
退庭後,黃毓民支持者隨即於庭內叫囂,並以粗口批評裁判官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