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嘉湖山莊對開的泥頭山,六名業主及負責人無按規劃署要求在法定限期前提交資料,分別被法庭罰款二萬及二萬五千元。
案件在沙田裁判法院審理。
控罪指,泥頭山地段包括李錦超在內的六名負責人,在無合理辯解下,沒有按規劃署的書面要求,在七日限期內提供土地資料。
規劃署又指,在1993年有關地段已劃作露天存放泥沙用途,但近期發現該處有填土工程,已要求業主中止違例填土。
全部被告承認控罪。辯方指沙堆是舊租客留下,今年三月已聘請建築師把泥沙清走,但雙方溝通有誤會,才遲交資料。
裁判官指泥頭山有25米高,較部分建築物還要高,存在危險性,被告有責任提供資料。考慮到被告的行為影響規劃署的運作,各判他們罰款二萬元和二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