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香港行政長官問題,以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當中有關普選行政長官辦法列明了四項規定。
決定列明要成立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委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的產生辦法,要按照上一屆,即是第四任特首選舉的規定。
候選人數和提名門檻亦有明確規定。提委會按照民主程序,產生二至三名候選人,而每名候選人須獲提委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支持。
決定又列明,香港合資格選民均有行政長官選舉權,依法從候選人中選出一名人選。經普選後由中央人民政任命,決定列明,香港可以從2017年開始普選特首。
如果有關行政長官普選方法未能經法定程序獲通過,上一屆的特首產生辦法會繼續適用。
在普選特首後,香港立法會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適當時候,由普選的特首按照基本法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至於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決定表明不作修改。